山东琴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两淮地质基础工程公司、山东琴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191执75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两淮地质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科学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山东琴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南区D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两淮地质基础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琴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高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
2018年8月***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