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325执1064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中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桂林市漓江路4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桂林市华南石油有限公司,地址:桂林市乌石街。
本院在执行桂林中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桂林市华南石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已查封的标的物暂不能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0325执10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饶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