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中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高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桂林中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桂0102民初220号
本院在审理广西高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桂林中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西高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桂林中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04322.74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良庆支公司出具担保金额为104322.74元的保单保函[编号:PZPP21450131400000000039]为申请人广西高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高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桂林中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04322.74元的财产。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若为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保全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谢明光
法官助理 廖 娟 书 记 员 黄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