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桂0102民初220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广西高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桂林中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高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桂0102民初220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桂林中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04322.74元的财产。2021年1月28日,本院以104322.74元为限,额度冻结了桂林中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45×××19账户内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104322.74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高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其与被申请人桂林中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桂林中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高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桂林中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04322.74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廖 娟
人民陪审员 何 贞
人民陪审员 蒙海艳
法官 助理 郭全保
书 记 员 廉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