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11民初1273号
原告:桂林中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漓江路4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桂林市雁山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雁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问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桂林中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桂林市雁山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同日,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和预交案件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收到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交纳诉讼费。经本院联系,原告表示不交纳诉讼费用并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不补缴诉讼费用并申请撤诉,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桂林中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