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市市政工程公司

**、罗某、***等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681执27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1月27日出生,京族,住所地东兴市。
申请执行人:罗某,男,2000年12月13日出生,京族,住所地东兴市。
申请执行人:***,男,1999年5月19日出生,京族,住所地东兴市。
申请执行人:***,女,1929年8月16日出生,壮族,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
被执行人:东兴市市政工程公司,汉族,住所地东兴市东兴镇兴盛路四巷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东兴市市政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东兴市市政工程公司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东兴市市政工程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东兴市市政工程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东兴市市政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662794.89元至汇至东兴市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77×××63账号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