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市市政工程公司

广西东兴金祥来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东兴市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681执恢1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兴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东兴市东兴镇兴盛路四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东兴金祥来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兴市**工业园区潭吉片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东兴市市政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东兴金祥来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6)桂0681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被执行人广西东兴金祥来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东兴市市政工程公司借款本金162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9380元、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广西东兴金祥来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兴市市政工程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广西东兴金祥来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兴市江平工业园区潭吉片区x地块【土地使用权证号:东国用(2001)字第x号】、综合楼【房产证号:东房权证东兴市字第××号】、1#车间【房产证号:东房权证东兴市字第××号】、2#车间【房产证号:东房权证东兴市字第××号】进行了查封,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房地产进行拍卖,成交价格为832万元,该案款支付给拍卖辅助费用11420元、执行费12120元、抵押债权人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平支行7324460元、申请执行人东兴市市政工程公司972000元,尚有部分案款未能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在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方面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黄鑫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治国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