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市市政工程公司

***、东兴市市政工程公司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681执12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兴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东兴市兴盛路四巷**。

法定代表人:黄有权。

被执行人:***,男,瑶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兴市市政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桂0681民初58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了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86078.82元并支付利息,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3037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时报告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桂P×××××号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未扣押到案,无法处置,本院已发函公安局协助临控车辆。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房产、银行存款、土地、工商登记、保险收益、理财产品等方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调查,也找寻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被执行人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穷尽手段找寻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本案债权尚未实现,现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祖环

审 判 员 简钱舟

审 判 员 何远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治国

书 记 员 王国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