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市市政工程公司

***、东兴市东南亚茶业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6民终12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现住广西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上峻,广西海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文,广西海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兴市东南亚茶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西东兴市罗浮新区B-2-2#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81667026129N。

法定代表人:陆海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海燕,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鸿全,广西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庆天,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力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鲤湾路4号办公大楼南半部七层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87751045U。

法定代表人:吉健勋,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兴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广西东兴市兴盛路四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817114987811。

法定代表人:黄有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义坤,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东兴市东南亚茶业贸易有限公司、陈庆天、广西力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兴市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兴市人民法院(2017)桂0681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529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4264.5元、公告费1050元,合计5314.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 静

审 判 员 禤汉奇

审 判 员 李启宁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蔡澄莎

书 记 员 廖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