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市市政工程公司

东兴市市政工程公司、广西东兴金祥来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681执467号
申请执行人东兴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东兴镇兴盛路四巷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东兴金祥来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现住东兴市江平工业园区潭吉片区B-4-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东兴市市政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东兴金祥来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东兴市人民法院(2016)桂0681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东兴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62万元及逾期利息,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共2473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广西东兴金祥来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位于广西东兴市江平工业园谭吉片区B-4-7#地块进行查封,因以上标的物已抵押给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路支行,暂不具备强制拍卖条件。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兴市人民法院(2016)桂0681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东兴市人民法院(2016)桂0681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