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璟城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诸暨市福利水泥有限公司与浙江璟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浙绍辖终字第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璟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华舍街道人利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诸暨市福利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应店街镇大马坞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浙江璟城建设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3)绍诸商初字第31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一审法院根据水泥销售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权错误。水泥销售合同是***以上诉人***顺工地项目部的名义签订,在该工地施工中,从未有***这个人,且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对该合同也未予以追认,对上诉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合同相对方是***,而不是上诉人。(2)退一步讲,水泥销售合同在形式上有效,该合同第十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友好协商或送诸暨市人民法院诉讼”属于约定不明。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需方为浙江璟城建设有限公司***顺工地项目部《浙江省诸暨市福利水泥有限公司销售合同》中需方栏内未加盖公章,只有***在委托代理人栏内签名。现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水根系受上诉人的委托签订销售合同,故原审法院以该合同载明的管辖条款(即:友好协商或送诸暨市人民法院诉讼)确定本案管辖不当,本案应依被告(上诉人)住所地确定管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3)绍诸商初字第311-2号民事裁定;
本案由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