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国立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桂林灵川县鼎盛住宅烟道有限公司、桂林市国立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23民初1284号
原告桂林灵川县鼎盛住宅烟道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县八里街“翔龙花园”13幢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310130038N。
法定代表人侯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涛,广西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冬凤,广西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市国立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雁中路18号雁山创业服务中心3楼3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08772874B。
法定代表人董爱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延申,该公司人事总监。
被告***,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原告桂林灵川县鼎盛住宅烟道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市国立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灵川县鼎盛住宅烟道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桂林市国立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灵川县鼎盛住宅烟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桂林灵川县鼎盛住宅烟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廖润强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郑 巍
书 记 员 秦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