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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23财保133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桂林市国立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雁中路18号雁山创业服务中心3楼3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08772874B
法定代表人:董爱华
委托代理人:秦美玲,广西桂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桂林金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县定江镇定江村委社塘村(地号081-1、081-2、08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MA5K95A00J
法定代表人:莫文耕
申请保全人桂林市国立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桂林金源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以已提供担保。现申请人已撤回起诉,被保全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号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桂林金源物流有限公司在广西桂林银行叠
彩支行[账号:6600********-000156]存款2361308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桂 云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俸碧霞
书 记 员 房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