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国立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平航投资有限公司、桂林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1082民初498号 原告:广西平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银海大道1088号源盛城现代仓储物流中心B区4幢128、228、328、129、229、329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MXRTD0N。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雁山区雁中路18号雁山创业服务中心3楼3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08772874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该公司总监,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 被告:平果康旅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市迎宾大道北路古佳屯西南侧A-1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3MA5NU1BDX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南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平航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平果康旅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受理后,原告广西平航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同日作出(2022)桂1082民初498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告桂林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平果康旅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65411.02元的财产。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22年4月19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22年4月26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平航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桂林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果康旅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平航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657632.15元;二、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61156.87元(计算方式:以尚欠货款为基数,2020年9月13日前按双方结算金额计算,2020年9月14日起至至被告还清之日止,按LPR的4倍即年利率15.2%计算;三、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承担的律师代理费42300元;四、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保函费3900元;五、判令本案诉讼费2443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一份《***生态小镇A-1地块钢筋采购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平果***生态小镇项目供应钢材。原告按约供货,2019年9月3日至2021年1月17日供货的货款总额为27450767.80元。2020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合同》,约定被告二对被告一拖欠的货款及违约金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原告与两被告对2020年9月13日前的货款及违约金进行过对账结算。截止至2022年1月17日,被告尚欠货款1657632.15元,违约金461156.87元。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偿还货款及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桂林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在原告与平果康旅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之间的钢筋买卖合同关系中,我公司仅为付款方,钢筋的实际采购方为平果康旅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因平果康旅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而造成不能支付原告货款的,原告不得追究答辩人责任,并共同向平果康旅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催讨和索赔。根据2019年9月3日双方签订的《钢筋购销合同》第十条第5款约定,在合同签约时,广西平航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工程的资金支付情况已作充分了解。广西平航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公司在平果康旅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资金到位的情况下给予钢筋材料货款的支付,并共同承担资金风险。如果由于平果康旅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而造成***公司不能支付广西平航投资有限公司钢筋材料货款的情况,广西平航投资有限公司不得追究***公司的责任,但***公司有义务会同广西平航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向造成资金风险的平果康旅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进行资金催讨和索赔。我公司已付清广西平航投资有限公司的货款。平果康旅科技产业有限公司通过我公司向广西平航投资有限公司采购工程项目材料钢筋,我公司根据平果康旅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委托支付的指令已及时向广西平航投资有限公司履行代为支付的付款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钢筋购销合同》约定,平果康旅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每次向我公司发出支付指令转入钢筋货款后,皆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所以答辩人的合同义务已经完成,并不存在任何的违约行为。综上,广西平航投资有限公司要求我公司支付拖欠货款1657632.15元、违约金461156.87元,没有事实和合同依据,请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基础上,驳回广西平航投资有限公司对我公司的诉请。 被告平果康旅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对货款本金有异议,承认只欠付货款本金为1467195.2元,并不是被答辩人在诉讼请求里说的1657632.15元。对于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我公司认为明显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已经支付的超过法律规定的逾期利息,应当冲抵货款本金。本案中,我公司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及数额也不予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违约金2020年9月13日前以及2020年9月14日至2022年1月17日均按照LPR的4倍即年利率15.2计算已经明显高于最高法的规定,不应当得到支持。本案律师费、保函费、诉讼费、保全费不应由我公司承担。首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本案案涉钢筋采购合同的合同双方是原告与被告桂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而不是我公司平果康旅科技产业公司。合同里所约定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违约方承担,仅限于对合同相对方有约束力,我公司不是该合同的相对方,也不是该合同的违约方,因此律师费、保函费、诉讼费、保全费不应当由我公司承担。桂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采购合同的相对方,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应当与我公司承担付款责任。虽然原被告三方另行签订有三方协议,但该协议约定我公司仅仅是对该货款进行担保,履行的是保证义务,并不能因此免除桂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付款责任,其应当与我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桂林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生态小镇A-1地块钢筋采购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平果***生态小镇项目供应钢材,每批次钢材到工地后,付款期为15天,超过15天不按时付款,从逾期之日起,支付每吨每天3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的款项不足时,先支付货款本金,再支付违约金。2020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桂林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平果康旅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合同》,约定被告平果康旅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桂林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的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按约供货,2020年9月13日经结算,被告桂林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8128400.50元,利息482544.30元。随后被告桂林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还分别于2020年9月18日向原告购买钢筋20.53吨,折合价款86226元,于2020年10月1日向原告购买钢筋116.776吨,折合价款469793.12元,于2020年10月10日向原告购买钢筋72.214吨,折合价款299517.78元,于2020年10月17日向原告购买钢筋116.934吨,折合价款491459.66元,于2020年10月27日向原告购买钢筋72.768吨,折合价款301149.08元,于2020年11月1日向原告购买钢筋48.54吨,折合价款202411.80元,于2020年11月6日向原告购买钢筋50.356吨,折合价款204920.52元,于2020年11月15日向原告购买钢筋130.744吨,折合价款590499.96元,于2020年11月22日向原告购买钢筋147.392吨,折合价款681146.58元,于2020年12月15日向原告购买钢筋203.03吨,折合价款919532.02元,于2020年12月17日向原告购买钢筋132.868吨,折合价款596024.48元,于2021年1月17日向原告购买钢筋108.18吨,折合价款513569.40元。被告亦分别于2020年9月29日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000元,于2020年11月9日向原告支付货款3500000元,于2020年12月11日向原告支付货款3500000元,于2021年2月9日向原告支付货款1500000元,于2021年5月19日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000元,因被告未付清货款,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签订的《***生态小镇A-1地块钢筋采购合同》、《三方协议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桂林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未能清偿,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平果康旅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被告桂林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的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违约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原、被告约定的按每天每吨3元作为违约金过高,被告亦请求予以减少,本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酌定为按年利率15%计算,计至偿清之日止。截止2021年5月19日被告桂林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尚欠货款本金984650.9元、违约金906286.08元(详见附页)。被告以上述理由作为抗辩,主张自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费423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桂林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西平航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84650.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984650.9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加上尚欠的违约金906286.08元); 二、被告平果康旅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43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2218元,保全费8900元,共计21118元,由被告桂林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平果康旅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原告广西平航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443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被告桂林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平果康旅科技产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221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 附页--(2022)桂1082民初498号 2020年9月13日经结算,被告桂林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8128400.50元,利息482544.30元 1、2020年9月18日钢筋折款86226元。 2020年9月29日付款2000000元 本金:8128400.50元+86226元-2000000元=6214626.5元 序号 交易时间 金额(元) 起算时间 终止时间 天数 年利率 违约金(元) 1 2020.9.13 8128400.50 2020.9.14 2020.9.29 15 15% 50802.50 合计 50802.50ivstyle='text-align:center'> 序号 交易时间 金额(元) 起算时间 终止时间 天数 年利率 违约金(元) 1 2020.9.13 8128400.50 2020.9.14 2020.9.29 序号 交易时间 金额(元) 起算时间 终止时间 天数 年利率 违约金(元) 1 2020.9.13 8128400.50 2020.9.14 2020.9.29 15 15% 50802.50 合计 50802.50 15 15% 50802.50 合计 序号 交易时间 金额(元) 起算时间 终止时间 天数 年利率 违约金(元) 1 2020.9.13 8128400.50 2020.9.14 2020.9.29 15 15% 50802.50 合计 50802.50 50802.50ivstyle='text-align:center'> 序号 交易时间 金额(元) 起算时间 终止时间 天数 年利率 违约金(元) 序号 交易时间 金额(元) 起算时间 终止时间 天数 年利率 违约金(元) 1 2020.9.13 8128400.50 2020.9.14 2020.9.29 15 15% 50802.50 合计 50802.50 1 2020.9.13 8128400.50 2020.9.14 2020.9.29 序号 交易时间 金额(元) 起算时间 终止时间 天数 年利率 违约金(元) 1 2020.9.13 8128400.50 2020.9.14 2020.9.29 15 15% 50802.50 合计 50802.50 15 15% 50802.50 合计 序号 交易时间 金额(元) 起算时间 终止时间 天数 年利率 违约金(元) 1 2020.9.13 8128400.50 2020.9.14 2020.9.29 15 15% 50802.50 合计 50802.50 50802.50ivstyle='text-align:center'> 序号 交易时间 金额(元) 起算时间 终止时间 天数 年利率 违约金(元) 1 2020.9.13 8128400.50 2020.9.14 2020.9.29 序号 交易时间 金额(元) 起算时间 终止时间 天数 年利率 违约金(元) 1 2020.9.13 8128400.50 2020.9.14 2020.9.29 15 15% 50802.50 合计 50802.50 15 15% 50802.50 合计 50802.50ivstyle='text-align:center'> 序号 交易时间 金额(元) 起算时间 终止时间 天数 年利率 违约金(元) 1 2020.9.13 8128400.50 2020.9.14 2020.9.29 15 15% 50802.50 合计 50802.50 违约金: 2、2020年10月1日钢筋折合价款469793.12元,2020年10月10日钢筋折合价款299517.78元,2020年10月17日钢筋折合价款491459.66元,2020年10月27日钢筋折合价款301149.08元,2020年11月1日钢筋折合价款202411.80元,2020年11月6日钢筋折合价款204920.52元。 2020年11月9日付款3500000元 本金:6214626.5元+469793.12元+299517.78元+491459.66元+301149.08元+202411.80元+204920.52元-3500000元=4683878.46元 序号 交易时间 金额(元) 起算时间 终止时间 天数 年利率 违约金 备注 1 2020.9.29 6214626.5 2020.9.30 2020.11.9 39 15% 100987.68 2 2020.9.18 86226 2020.10.3 2020.11.9 36 15% 1293.39 3 2020.10.1 469793.12 2020.10.16 2020.11.9 23 15% 4502.18 4 2020.10.10 299517.78 2020.10.25 2020.11.9 14 15% 1747.18 5 2020.10.17 491459.66 2020.11.1 2020.11.9 8 15% 1638.19 合计 110168.62 违约金: 3、于2020年11月15日钢筋折合价款590499.96元,于2020年11月22日钢筋折合价款681146.58元。 2020年12月11日付款3500000元 本金:4683878.46元+590499.96元+681146.58元-3500000元=2455525元 违约金: 序号 交易时间 金额(元) 起算时间 终止时间 天数 年利率 违约金 1 2020.11.9 2455525 2020.11.10 2020.12.11 31 15% 31717.19 2 2020.10.27 301149.08 2020.11.11 2020.12.11 30 15% 3764.36 3 2020.11.1 202411.80 2020.11.16 2020.12.11 25 15% 2108.45 4 2020.11.6 204920.52 2020.11.21 2020.12.11 20 15% 1707.67 5 2020.11.15 590499.96 2020.11.30 2020.12.11 11 15% 2706.45 6 2020.11.22 681146.58 2020.12.7 2020.12.11 4 15% 1135.24 合计 合计 43139.36 4、于2020年12月15日钢筋折合价款919532.02元,于2020年12月17日钢筋折合价款596024.48元,于2021年1月17日钢筋折合价款513569.40元。 2021年2月9日付款1500000元 本金:2455525元+919532.02元+596024.48元+513569.40元-1500000元=2984650.9元 违约金: 序号 交易时间 金额(元) 起算时间 终止时间 天数 年利率 违约金 1 2020.12.11 2984650.9 2020.12.12 2021.2.9 57 15% 70885.45 2 2020.12.15 919532.02 2020.12.30 2021.2.9 39 15% 14942.39 3 2020.12.17 596024.48 2021.1.2 2021.2.9 37 15% 9188.71 4 2021.1.17 513569.40 2021.2.2 2021.2.9 7 15% 1497.91 合计 96514.46 5、2021年5月19日付款2000000元 本金:2984650.9元-2000000元=984650.9元 违约金: 交易时间 金额(元) 起算时间 终止时间 天数 年利率 违约金 2021.2.9 2984650.9 2021.2.10 2021.5.19 99 15% 123116.84 违约金总数:482544.30元+50802.5元+110168.62元+43139.36元+96514.46元+123116.84元=906286.08元 平果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