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4民终212号之一
本院对上诉人藤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西碳歌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的(2021)桂04民终21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以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2021)桂04民终21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页顺数第十行“事实与理由……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补正为“事实与理由:1.本案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有新旧二份图纸,签订《工厂2号车间工程施工总包合同》是以2017年6月这份图(旧图)作为工程款计价基础,而施工时被上诉人却要求上诉人以2017年12月份这份图纸(下称新图),原审认为上诉人的证据不足而否定旧图在存在,显然是错误的。第一,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厂2号车间工程施工总包合同》时间及内容看,在签约之前存在一份图纸;第二,被上诉人负责人的谈话中已经证明本案存在有两份图纸;第三,被上诉人提供的《试桩通知》也可以证明在2017年11月28日之前存在有一份图纸;第四,被上诉人提供的《监理合同》也证实有2017年6月份的图纸存在;第五,从工程施工合同的谈判行业惯例来看,在签订《工厂2号车间工程施工总包合同》之前的2017年6月的图纸存在。2.原审以《工厂2号车间工程施工总包合同》中出现的面积与新图纸面积近似,就认定图纸没有发生改变而否定旧图纸的存在完全站不住脚的。第一,原审否定了旧图存在就失去了原审判决中最基本的事实依据;第二,《工厂2号车间工程施工总包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是图纸而不是面积,原审以面积来而不是以图纸作为主要判决依据,违背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工厂2号车间工程施工总包合同》最基本的约定。3.新图对旧图有很大的改变,计价基础发生了改变,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二者的差价的工程款,原审认为计价基础没有改变是错误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2021)桂04民终21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页倒数第六行“被上诉人桂林地建公司辩称”补正为“被上诉人碳歌公司辩称”。
三、删除(2021)桂04民终21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顺数第一行“事实与理由……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审 判 长 曾 超
审 判 员 刘创祥
审 判 员 林 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玉萍
书 记 员 邱霆钰
书 记 员 苏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