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8执保2332号
广西***贸易有限公司、藤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晓阳:
关于申请人广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藤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晓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8897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冻结藤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政、信用社、农行,)、宋晓阳(信用社、工行、中国银行、微信账户,)名下银行存款383905.44元,实际冻结23956.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2月27日至2022年12月27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8897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