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422执1838号
申请执行人:藤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藤县藤城河东藤州大道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27399586715。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西碳歌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藤县藤州镇民安路三街23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052721352K。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藤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碳歌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422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04民终212号民事判决及(2021)桂04民终212号之一民事裁定,于2022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广西碳歌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广西碳歌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藤县***建筑工程有限的工程款195154.2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从2018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971元、申请执行费296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广西碳歌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桂(2017)藤县不动产权第0××0号,使用面积13306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在价值300000元范围内,予以续行查封。此外,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广西碳歌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土地、房屋、工商、车辆等登记单位登记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而被执行人广西碳歌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登报决定对本公司停止经营,清理债权债务。由于本案执行标的小,对查封广西碳歌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在本案中处置条件不具备。对本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决定将被执行人广西碳歌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纳入被执行失信名单。本院将执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工程款195154.2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15971元、申请执行费296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