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兴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桂林市兴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3民终36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匡欣荣,男,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桂林市兴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毓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军,广西立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匡欣荣因与被上诉人桂林市兴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8)桂0303民初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匡欣荣于2018年12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匡欣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匡欣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匡欣荣负担,余款5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匡欣荣。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卉
审判员 关玉霞
审判员 王 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阳雨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