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4民初2799号
原告:葛加河,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江,山东漫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小叶,山东漫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正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呢让:闫循军,经理。
被告: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祖雷。
被告:浙江达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饶婷婷。
原告葛加河与被告济南正信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浙江达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葛加河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葛加河以双方已和解、赔偿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葛加河撤诉。
案件受理费978元,减半收取计489元,由葛加河负担。
审判员 黄海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