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达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保697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申请人:***,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浙江达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府东街595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姚达华,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达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1)鲁0306执保697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11月3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浙江达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营业部账户5709××××0603人民币73000.00元。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侯庆智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保697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申请人:***,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浙江达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府东街595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姚达华,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达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1)鲁0306执保697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11月3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浙江达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营业部账户5709××××0603人民币73000.00元。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侯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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