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达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地方事业局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6财保575号
申请人:浙江达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府东街595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24540539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地方事业局(曾用名:淄博市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地方事业局),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防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0058718694XX。
法定代理人:**。
申请人浙江达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地方事业局(曾用名:淄博市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地方事业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达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982777.1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地方事业局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982777.12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浙江达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