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1765号
原告:浙江达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245405391),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道**北路218幢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盐都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681612175N),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街道609号交通大厦5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达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盐都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受理。2023年4月20日,原告浙江达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达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达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葛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