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达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衢州柯城一清建材商行、浙江达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802民初1002号 原告:衢州柯城一清建材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02MABNLTPX0E,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中央方村东路193号。 经营者,***,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中央方村东路203号。 被告:浙江达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245405391,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北路218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衢州柯城一清建材商行与被告浙江达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衢州柯城一清建材商行在诉讼费交纳期限届满前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柯城一清建材商行撤诉。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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