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达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佳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达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802民初687号 原告:浙江佳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MA2DL1JE5H,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信安街道城北伊甸苑一区35-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达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245405391,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北路218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佳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达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佳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费交纳期限届满前以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佳备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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