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桂0502执35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广东路156号恒宇海岸华府二区3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282894590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21)桂0502民初38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662437.84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名下共有的位于北海市××路××小区××排××号不动产,本案暂不宜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22)桂0502执3540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该案件的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