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桂0502执恢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海市中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西段10号B幢公寓楼三**101、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85202306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
被执行人: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广东路156号恒宇海岸华府2区3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282894590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市中恒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9)桂0502民初4086号民事判决书、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5民终10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57080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名下共有的位于北海市××路××花园××号楼××**××号房屋,现案外人***对上述查封房屋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目前该异议尚在审查之中,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23)桂0502执恢1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该案件的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