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0503执4660号
广西京宏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西京宏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23)桂0503民初286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人履行全部执行标的,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至此,被执行人广西兴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