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终8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中泊防爆工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工业区武港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中渤重工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中泊防爆工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沧州中渤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9民初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在认定沧州中渤重工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使用“ZhongBo中渤及图”标识在网络上进行宣传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河北中泊防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等问题上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9民初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中泊防爆工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宋 菁
代理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