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民初5076号
原告:重庆松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彭香村小石坝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96724527E。
法定代表人:程俊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明,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荣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聚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717676050。
原告重庆松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荣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松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重庆荣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案涉相关款项为由,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松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松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63.47元和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重庆松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余 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红梅
书 记 员 胡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