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8执3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3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荣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聚龙大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717676050。
法定代表人:廖刚,总经理。
**与重庆荣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的(2019)渝0118民初36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以重庆荣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重庆荣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642111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同时,进行了“点对点”和“总对总”的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渔船、工商、保险和社保情况,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重庆荣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中信银行等的账户存款共计62360元,本院已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此外,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案款在近期内难以全部兑现,现已对被执行人重庆荣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货款642111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已执行到位案款62360元据实抵扣),申请执行费8820元未收取。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渝0118执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静
审判员 王伟强
审判员 杨文铭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 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