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荣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荣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2民初544号
原告: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新桥村狮子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59044901X。
负责人:宋建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荣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渡聚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717676050。
法定代表人:廖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荣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889元,退还2944.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群英
人民陪审员韩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