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民辖终8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顾挥建筑模架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松石北路103号B幢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624825XX。
法定代表人:**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9年8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席孝元,男,汉族,1970年6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审被告:重庆荣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聚龙大道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717676050。
法定代表人:廖刚,执行董事。
上诉人重庆顾挥建筑模架制作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51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顾挥建筑模架制作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主要办公地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与金州大道交界处,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顾挥建筑模架制作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谢平
书记员张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