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七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桂林市七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资源县两水苗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329执465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七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

法定代表人钟国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东,男,苗族,1979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西临桂县。

被执行人资源县两水苗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资源县两水苗族乡两水街政府大院。

法定代表人刘丹梅,该乡乡长。

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七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资源县两水苗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329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资源县两水苗族乡人民政府应向申请执行人桂林市七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585808.18元;被执行人资源县两水苗族乡人民政府负担案件受理费9658元,申请执行费825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查两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该案无法在本次执行程序期限内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0329执465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袁于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兰艳芳

书 记 员 唐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