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305执27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
被执行人:桂林市七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
法定代理人:钟国飙,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桂林市七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305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作出(2020)桂0305执274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桂林市七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桂林市七星区写字楼;位于桂林市七星区【不动产权证书号: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号】;位于桂林市七星区【不动产权证书号: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号】;位于桂林市七星区侧)【不动产权证书号: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号】;位于桂林市七星区侧)夹层【不动产权证书号: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号】;位于桂林市七星区侧)1-3号铺面【不动产权证书号: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号】;位于桂林市七星区铺面【不动产权证书号: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号】;以及位于桂林市七星区办公【不动产权证书号:桂林市房权证七星区字第××号】。因前述不动产由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正在处置,我院已发函参与分配。另经向银行、不动产、证券、股权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捷
审判员 周穆奕
审判员 黄克芹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杨家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