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304执4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10月28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被执行人:桂林市七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
法定代表人:钟国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桂林市七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304民初79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五百零六条、第五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桂林市七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人民币3853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