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304执4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被执行人:桂林市七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法定代表人:钟国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桂林市七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0304民初7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桂林市七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桂林市七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账号内的存款22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蓉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