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312执恢1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临桂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
被执行人:桂林市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
法定代表人:钟XX。
被执行人:钟XX,男,汉族,1966年4月8日生,住广西桂林市XX区。
被执行人:唐XX,男,汉族,1964年9月29日生,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
被执行人:黎X,女,汉族,1991年2月2日生,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1月1日生,住湖南省湘阴县。
申请执行人广西临桂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8)桂0312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桂林市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钟XX、唐XX、黎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唐XX名下的位于桂林市××星区××区××、××、××、××、××号铺面【房产证号:桂林市房权证XX区字第××号;土地证号:桂市国用(2006)第100005号】,但经过两次拍卖和变卖后均无人竞价导致流拍;申请执行人广西临桂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接受以二拍拍卖的保留价14743764元对上述房产以物抵债。
依法对被执行人桂林市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钟XX、唐XX、黎X、**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股票信息等相关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桂林市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钟XX、唐XX、黎X、**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无股票信息;除前述财产外,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临桂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接受以二拍拍卖的保留价14743764元以物抵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桂林市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钟XX、唐XX、黎X、**除上述房地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临桂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接受以二拍拍卖的保留价14743764元对上述房产以物抵债,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桂0312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8)桂0312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市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钟XX、唐XX、黎X、**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树忠
审判员 秦电付
审判员 杨 云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