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七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钟国飙、某某、某某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312执7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临桂区金水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剑,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凯,工作单位: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务: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邦威,工作单位: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务:办事员。
被执行人:桂林市七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七星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9885275-0。
法定代表人:钟国飙。
被执行人:钟国飙,男,汉族,1966年4月8日生,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被执行人:唐秋明(曾用名:唐维谦),男,汉族,1964年9月29日生,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
被执行人:谢艾珊,女,汉族,1967年11月02日生,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91年2月2日生,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1月1日生,住湖南省湘阴县。
申请执行人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8)桂0312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0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市七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钟国飙、唐秋明、李西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桂0312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电付
审判员  杨 云
审判员  彭苏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秦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