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102民初445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水法,丽水市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二村255-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29123689Y。
法定代理人:***,负责人。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4元,减半收取5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