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02财保15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东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29123689Y。
法定代表人:张喆韬。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灵燕,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用代码:91330782728909575H。
法定代表人:方汝腾。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浙1102财保158号民事裁定书,扣留了被申请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浙江绿城合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绿城丽水市教工路南侧留香园项目的工程款168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浙江绿城合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绿城丽水市教工路南侧留香园项目的工程款168万元的扣留。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思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施宏政
代书记员 刘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