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6985号
原告:杭州***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丰潭路******。
法定代表人:李剑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男。
被告:浙江**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东二村**iv>
法定代表人:张喆韬。
原告杭州***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定于2020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原告杭州***家居有限公司经过本庭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延期开庭审理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家居有限公司经过本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8元,由原告杭州***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玲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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