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乐库臣家居有限公司与浙江华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6985号

原告:杭州***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丰潭路******。

法定代表人:李剑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男。

被告:浙江**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东二村**iv>

法定代表人:张喆韬。

原告杭州***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定于2020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原告杭州***家居有限公司经过本庭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延期开庭审理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家居有限公司经过本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8元,由原告杭州***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玲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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