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浙0782民初21189号之一
原告***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红火、吴琅先、项建勇、余云山、郑俊俩、义乌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90元(已减半),公告费560元,合计9550元,由原告***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琳琳
人民陪审员 黄允荣
人民陪审员 黄杭生
代书 记员 傅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