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华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丽水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1102执382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华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东二村255-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29123689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丽水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囿山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148860795B。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华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02民初3396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8月0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丽水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浙1102执382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丽水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36219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