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华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82民初21189号之一 原告:浙江华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莲都区丽东二村255-25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被告:***,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义乌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杨村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太阳(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太阳(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浙江华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华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华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华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90元(已减半),公告费560元,合计9550元,由原告浙江华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