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82民初21189号之一
原告:浙江华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莲都区丽东二村255-25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被告:***,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义乌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杨村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太阳(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太阳(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浙江华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华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华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华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90元(已减半),公告费560元,合计9550元,由原告浙江华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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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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