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石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一石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2民初1827号

原告:***,女,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浙江一石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大桥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70478179XU。

法定代表人:沈立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炳军,浙江丽阳(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睿程,浙江丽阳(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一石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14元,减半收取计280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万军

人民陪审员  陈善智

人民陪审员  施佩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代书 记员  陈潇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