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2民初1825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浙江一石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大桥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70478179XU。
法定代表人:沈立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炳军,浙江丽阳(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睿程,浙江丽阳(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一石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6元,减半收取计320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万军
人民陪审员 施佩剑
人民陪审员 陈善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代书 记员 陈潇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