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10财保24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千万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266468XX。
法定代表人:张经培,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和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65697152X。
法定代表人:李靖,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重庆千万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和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渝0110执保540号执行裁定书,保全了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和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万元,现因达成和解,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5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被申请人也同意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和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小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甯 麟
书 记 员 冷心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