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0民初8691号
原告:重庆千万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松石大道68号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266468XX。法定代表人:张经培,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垒,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和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建设组团黄泥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65697152X。
法定代表人:张虹,该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长荣,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千万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和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千万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千万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千万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150元,由原告重庆千万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