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千万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众甲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千万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7民初9490号
原告:重庆众甲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花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99242742N。
法定代表人:于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甲洪,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卓,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千万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松石大道68号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266468XX。
法定代表人:张经培,总经理。
原告重庆众甲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千万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众甲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众甲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众甲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重庆众甲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文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