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4民辖终1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千万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松石大道68号附4号。
法定代表人:张经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4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审被告:***,男,1968年3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上诉人重庆千万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4民初83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千万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人的住所地为重庆市渝北区,因此,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未作答辩。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系重庆千万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雇请***在黔江区濯水镇桐木村从事修路工作而发生的纠纷,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黔江区境内,故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重庆千万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冉景红
审判员 何洪波
审判员 郑 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喻 雷